同时,双方还签订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新区工行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新区工行依约向康美公司发放了300 万元贷款。
2004 年4 月22 日,被告康美公司给原告新区工行归还借款本金50 万元。
6 月7 日,被告康盛公司向新区工行出具一份承诺书,表示自愿以其房产为康美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 月14 日,新区工行以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为由,向康美公司发出了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函,康美公司对此没有异议。6 月24 日,新区工行提起诉讼。7 月29 日,康美公司又给新区工行归还借款本金67.17 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3. 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能否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认定为质押贷款?原告对被告的出口退税款能否享有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