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5 月9 日,珠铜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烈芬于1999 年、2000 年与珠铜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并加盖“南海市中兴五金冶炼厂”的公章,合同约定由珠铜公司提供反射炉渣给中兴冶炼厂加工,由中兴冶炼厂向珠铜公司返还含铜量为84% 以上的铜锭。但中兴冶炼厂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全额返还铜锭。2003 年5 月19 日,珠铜公司与中兴冶炼厂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将铜锭回收率提高为27%,并确认按新回收率计算,中兴冶炼厂共欠珠铜公司铜锭943.52 吨,折算金属铜为792.56 吨。中兴冶炼厂是李烈芬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 年2 月9日登记成立。中兴冶炼厂、李烈芬均非吉林省长白经济开发区长顺有色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及朝鲜惠山青年合作项目的股东。请求判令:1. 中兴冶炼厂、李烈芬交付所欠含铜量84% 的铜锭943.52吨(折算金属铜792.56 吨),或赔偿10682460.65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中兴冶炼厂、李烈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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