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大多数过度杀戮的犯罪行为,具有一个特征,那就是杀人动作从开始到结束,中间没有长时间的停顿。反观本案,凶手杀人之后,不仅挪动了尸体,还从容地脱光了尸体上的衣服,然后进行补刀,这显然属于一种“虐尸”行径,表明本案中出现的过度杀戮行径,有可能是因为凶手具有某种精神疾病或者变态心理。
至于凶手脱光尸体衣服的行径,通常有两种动机:一种是为了方便性侵;另一种是为了羞辱被害人。而本案中没有出现性侵特征,看起来更像是后一种动机。
当然,本案中出现的最残忍的行径,必然是凶手割掉了被害人的耳朵并带离现场。
人类的器官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莫过于面部器官、心脏和性器官,所以在一些变态杀人案例中,凶手为了便于回味或者出于占有心理,会割掉被害人的某个器官带离现场。那么,对比本案,凶手把被害人的耳朵带走,是不是也是要把它留作纪念呢?或者依然是愤怒和宣泄心理的延续呢?
总结上面所有推理,似乎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犯罪轮廓:凶手熟识被害人,并对被害人怀有极度仇恨的心理,这种仇恨甚至发展到让凶手着魔的地步,以至于仅仅杀死被害人并不能让其得到满足,还必须将被害人赤身裸体地暴露在世人眼前蒙受羞辱,甚至要将被害人的躯体和面庞千疮百孔地呈现于世。不过,这样一套行为剖绘,虽然从逻辑上看似非常顺畅,但骆辛隐隐约约有种直觉,其中有刻意的成分存在。特别是,凶手让被害人的鲜血遍布现场的各个角落,让现场俨如地狱一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除非他真是一个疯子,可是疯子能想到利用水消灭物证痕迹的妙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