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12 月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 年4 月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本书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