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丢失枪支”的涵义解读:广义说?狭义说?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另一个主要的争议是其客观方面,即如何理解“丢失”一词,对此,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丢失枪支包括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12]持该说者认为,枪支被盗、被抢的危险性并不亚于一般的枪支丢失行为。枪支被盗、被抢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流入到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是难以想象的。从丢枪人的可谴责性来看,枪支被盗、被抢的也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同样具有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13]还有论者进一步指出,“丢失是指对于枪支的失控状态,而不是造成枪支失控的原因。”换句话说,无论何种原因而造成枪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都是“丢失”。这样,“丢失”当然可以包括被盗、被抢等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而且将“丢失”一词扩张解释为“行为人对枪支的失控状态”不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将蕴含的刑事立法原意真实地揭露出来。[14]基于上述理由,对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应作扩大解释,凡是枪支被盗、被抢、被骗的,都属于“丢失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