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并不看重宗教的个人,我很容易认可,至少在一开始,认可宗教宽容。至少当人们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两个极其相似的原则来理解宽容时,情况是这样的。两个原则说:“国会将不以立法来支持建立一个宗教,也不禁止人们自由的宗教活动。”从我的观点来看,接受这些原则有百利而无一害。假如别人并不强制我进行宗教活动,我为什么要对别人的宗教活动指手画脚呢?如果说宗教宽容是有代价的,我想说,那也是别人造成的,而与我无关。
所以,我最初认为,对我而言宗教宽容缺乏我刚刚描述的那种张力:我并没有感受到它要求我控制我的反对态度。(尽管稍后我将论证,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我为什么要告诉别人应该信仰何种宗教,或者让一种已经建立的宗教成为官方信条?恰恰相反,对于那些需要这些东西的人来说,宗教宽容似乎要求甚多:假如我认为每个人以一种正确的方式确立宗教崇拜极为重要,我又如何才能把宽容作为一种不稳定的停战协定,使之成为一种永久流血的替代方式而为人们所接受?即便如此,我们有必要为之忏悔吗?纯粹的宽容似乎已经远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