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部对象实在与否的争论,错把充足理由原则的效力扩展到主体方面。从这个错误出发,它永远无法了解自身。一方面,实在主义的独断论把表象看作是客体的结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对象分开了。其实两者是一个东西。实在主义独断论还要假定一种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本身,一个完全不可思议的东西。
即使作为客体,也必须先假定主体。因此,这个完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仍旧是主体的表象。
和这个理论相反的是怀疑论。怀疑论也做了同样的错误假设,认为在表象中只有结果,没有原因,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的存在物,我们只能认识客体的活动。假设这个客体和它的结果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即便如此,怀疑论还是把客体当作原因。要从经验中获得因果律,本身就暗含着经验必须事先建立在因果律之上。
因此,这两种观点都要加以修正。
第一,客体和表象是一样的;第二,知觉对象的真正内容是它本身的活动。
物质的实在性就在这里,如果要求主体观念之外还有一种客体,还有一种与活动不同的本质,就没什么意义了,而且还是一种矛盾。了解、认识某个对象的本质,就是阐述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