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即要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找到对应的单位法律责任条款,才能判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中判处,有些犯罪如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一般不规定单位犯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单位决策实施盗窃,如窃水、窃电的情况,或者单位为了打倒竞争对手,雇凶杀人,或者为了追债,单位非法拘禁他人。按照以前的司法实践,如果是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没有对应法条可以定罪,个人行为、个人动机、个人所得都没有,单位就无法定罪,单位无罪后,个人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现在的立法解释对上面提到的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行为,虽然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这就变成了所有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论单位有没有罪,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会百分之百被追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责任更是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