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已给出的种种理由,下面的结论已是不言自明了:虽然我们发现柏拉图与巴特勒确实试图证明正当的行为是有利的,然而这个努力的成败已无足轻重,因为它是建立在对现实人性的根本性误解上的。
选译自[英]H.A.普里查德:《义务与利益》,牛津,
克拉伦敦出版社,1928。萧萍译,陈亚军校。
[1] 指《理想国》第四卷。
[2] 色拉叙马库斯与苏格拉底的对话见《理想国》第一卷。
[英]罗斯(Sir.William D.Ross,1877—1947)
《正当与善》(1930)(节选)
《正当与善》(1930)(节选)
一、“正当”的意义
此一探究的目的是,考察伦理学中三个基本概念——即:“正当”、一般“善”和“道德善”——的本性、关系和含义。这一探究将与那些近年来关于价值本性的许多讨论有着诸多的共同之处,我将有机会讨论一些较为重要的价值理论;但我的主题仍是比较狭窄的。除了最多是一些纯粹偶然性的和说明性的旁骛之外,我不讨论诸如经济价值和美等特定的价值形式。我的兴趣整个是伦理学的,所讨论的价值也仅局限于与此兴趣相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