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一开始提出来的定义,优先论的观点不是平等主义的。按照这种观点,尽管我们必须把优先性给予处境较差的人,但这不是因为我们要削减不平等。我们不相信不平等本身是坏的或非正义的。但是,由于这种观点具有这种内在的对平等的偏见,它可以称作在第二种较为松散意义上的平等主义。我们可以说,即使我们采用这个观点,我们仍旧是“非关系性的平等主义者”。
十一
尽管平等和优先是不同的观念,但它们之间的区别经常被忽视,由此带来不幸的后果。
值得说明一下这种区别为什么遭到忽视。第一,尤其是在较早的世纪里,平等主义者经常在战斗,而在这些战斗中这个区别还没有产生。他们要求法律上的或政治上的平等,或者攻击偏袒某些人的特权,或者反对等级上的差别。这些东西不是我们的区别可以加以运用的善的种类。就是在这个地方,这种对平等的要求是最为可疑的。
第二,平等主义者在考虑其他种类的善的时候,他们经常假定,如果平等是取得的,那么平等要么会增加这些善的总量,要么至少不减少这种总量。如果他们在功利主义的术语上思考福利,那么他们可以假设重新分配资源会增加结果性的福利。但若他们只关心资源,那么他们会把资源当作一个固定的总量,认为它不会由于再分配而发生变化。在这两类案例中,平等和优先不会有冲突。